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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3 19:08: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刘敏涛的丈夫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机关。

  2、区、县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

  重庆律师: 1、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更多]

  长沙律师: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