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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之二】厦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后政策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2021-1-3 5:52: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根据厦门市常委会授权,市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各类群体参保、待遇和补缴等政策进行调整规范,具体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和《厦门市人民关于竹坝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批复》(厦府〔2018〕6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3〕58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厦人社〔2013〕34号)第一条。离境定居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的通知》(厦府〔2006〕408号)第四条,取消原固定工实际缴费不满10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政策性补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即《条例》实施前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不再执行一次性补足15年的政策性补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第一、二、的一次性补足15年的政策性补缴。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农场改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62号)的政策性补缴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印发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的通知》(厦府〔2000〕综092号)第二十、第二十四条,即不再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差额。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十五、十六条、《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7〕370号)第二、三、四、五、六条中有关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因病、非因工且完全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办理退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2002〕190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4〕347号),不再执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厦门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304号)第一条有关。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人社〔2017〕370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并执行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

  2020年1月7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1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辞职、辞退、调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本市机关、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复员、退伍、转业军柳晋阳人,外地调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其1989年1月后工作年限按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以对应年份上年度省社平工资视同为缴费工资基数。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020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确认的来厦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仍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确认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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