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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诉讼的法律问题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是如何的

※发布时间:2021-1-3 19:08: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艾海云律师,艾海云律师,现为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曾经办过大量复杂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艾海云律师善于学习,阅历丰富,性格沉稳,思清晰,逻辑缜密,熟知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刑法范冰冰与王学兵等民商事、刑事法律法规和相关诉讼程序、诉讼技能,擅长处理合同类纠纷、公司纠纷、经济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刑......更多介绍

  艾海云律师怀化回迁房买卖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前所述,全国人民都非常关注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尤其是想通过该案的处理结果来检验这部法律的效用是否像想象的那么理想。本 案当事人吴萍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是手握一本《中华人民国》和《物权法》,并声称要用《物权法》捍卫自己的。但是,《物 权法》目前还未施行,等到2007年10月1日才能够正式施行,因此,对于现在发生的纠纷,并不能援引《物权法》来判案。

  重庆的这起案件只是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一个缩影,因此,本文试图从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整体法律法规及其程序开始分析。

  《》第十:;的的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依照法律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对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基于《》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对城市单位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相关,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就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做出了具体的。首先,拆迁房屋的单位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提是提交所要 求的资料,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1]经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与被拆迁人 ;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第一,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 先予执行。;[3]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 月内向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4]如果;被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 迁。;[5]本案即出现了前面所述的第二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相关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能有这样的结局也算是被拆迁人的幸运,如果不是处在《物权法》刚刚颁布这样的关键时 期,恐怕那座高高耸立的;;早已被强制拆除了。但是,就全国所有的拆迁纠纷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来说,笔者认为,还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探讨。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价值进行补偿。

  国家房屋所有人的权益,这一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因此,所有人要求拆迁人对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他们的,拆迁人对所有人进行补偿是他们的义务。而且,拆迁补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并且:;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所谓建筑面积,一般是指产权人拥有房屋的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实施中按照1982年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情况,或者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

  根据《拆迁条例》的,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重置价格是指现在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造价。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一方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这是考虑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情况复杂,各地对结构差价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

  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下交易。

  《拆迁条例》对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作价补偿的,应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考虑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无论哪一种补偿形式,都将房屋的附属物也纳入补偿范围。这是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了迅速恢复公益事业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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