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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2-9-27 3:22:19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主播在科学文化知识、丰富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和法律法规规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第四条 网络主播应当正确方向、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个人品德。

  第五条 网络主播应当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条 网络主播应当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有悖网络、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第七条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

  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第九条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阻庸俗网络语言,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2.发布国家,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4.发布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民族、民族歧视,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民族感情、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11.、赌博、吸毒,渲染、、恐怖、传销、诈骗,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侦查手段,展示、管制刀具;

  12.、故意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社会稳定;

  13.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17.炒作绯闻、丑闻、,格调低下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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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25.营销假冒伪劣、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6.夸张宣传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等手段,暗示、、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9.在涉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场所拍摄或;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电视行政部门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切实压紧压实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发现网络主播违规行为,及时责成相关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予以处理。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纳入文化和旅政部门、电视行政部门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考察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并督促平台和经纪机构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及相关网络主播。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网络主播权益。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根据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评议,强化培训引导服务,良好网络生态,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