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非因事由,非经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廉洁司法。
2015年3月,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以下简称《》),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案。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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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办案人员非因事由,非经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等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下称《》),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目的: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或者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权益,社会公平。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司法人员违反本,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等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