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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漯河一村支书被处分

※发布时间:2020-11-3 2:02:2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占的钱我早就退了,怎么又处分我呢?”文峰乡潘齐庄原村党支部庆某某对着乡纪委的同志不住地埋怨。

  庆某某可不简单。庆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1989年7月加入中国。从1991年至今,庆某某在村里任过村支部委员、山柳村寡妇的情史村委委员、村支部、村会计等职务,30多年党龄,30年的村干部,村里人提起他,从年轻小伙子起就在村里管事儿啦!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庆某某任潘齐庄村党支部,2014年10月24日和2014年10月27日,庆某某从文峰乡分两次领取2013年、2014年金大地发放给农户的庄稼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085元,看到这喜人的一万多块钱,庆某某没经住,在利益面前败下阵来,他将钱悄悄地收起,未入村里账上,也未向群众发放。2015年1月,庆某某卸任村党支部,此时他仍然没有向群众发放这笔补偿款,自己默默地存放。2015年5月19日,庆某某想着大半年过去了,也没人提这笔钱的事,就作出了一大胆的决定,将10085元庄稼补偿款存在其名下卡号为6×××的中国银行卡上,且在2015年和2016年间,将10085元补偿款取现私用。

  2018年3月,村两委换届,有群众反映庄稼补偿款的问题,庆某某听到风声,赶紧地把10085元补偿款退回给文峰乡。

  2019年12月份,市委巡察组巡查至文峰乡潘齐庄村时,有群众向巡察组反映庆某某的有关问题。文峰乡纪委对庆某某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后认定:庆某某把10085元庄稼补偿款,构成职务侵占。

  庆某某身为干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2018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2003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2020年8月,经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庆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庆某某在乡纪委调查前已把10085元补偿款退回给文峰乡。然钱随退,侵占行为却已发生,该其承担的责任还是要追究的。

  庆某某身为群众选举出来的村党支部,本该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却因为自己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群众的信任,在为村民代领、代发庄稼补偿款的过程中做手脚,悄悄地截留补偿款,既了群众的信任,又毁掉了自己的名誉,即使已经卸任,依然逃不过的。

  

关键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