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书。项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第十条项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农业部根据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按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委员会。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二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计发[2002]17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定本。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及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部的中心工作,在综合部内行业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报部常务会议或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项目投资指南应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项目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模等。
项目投资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印发各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直供垦区,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内的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审查,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行业司局统一组织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包括统一从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评估专家,统一评估细则、时间和地点等。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评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
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进行初选,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及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详细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和行业司局的初选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对限额以上或需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审定;对由农业部审批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
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主办,有关行业司局会签,报部领导签发,以农业部文件下达。
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司或委托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农业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农业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农业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年度投资。
对农业部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中央投资规模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相关程序。由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根据项目申请文件,直接提出项目计划安排意见(要列明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行业司局是指农业部内管理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等司(局)。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当事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由。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
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金(保函)、履约金(保函)等方面的;
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报告;
)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金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金
)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金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金。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
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中,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一般不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
)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或按无效标处理:(一
)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措施、投标价格;(六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期限内提交履约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金或其他形式履约的,中标人应当按提交;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金。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二条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金。招标文件中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四条因发生本第五十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的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本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本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本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本所称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定本。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
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
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财务管理的。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归档。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一)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
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有关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定本。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农业部在组织项目检查前,做梦梦见杀猪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省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七条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部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
农业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农业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