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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员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5-20 11:22:2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概不能在各级人民委员会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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