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15日消息,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自律准则》,旨在促进基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
基金的本质是受托理财、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基金行业是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专业理财服务的行业,基金从业人员是专业化理财服务的实践者,于持有人利益和受托人义务,谨慎、勤勉,专业、尽责是行业立身之本。历史和国际正反两方面经验表明,坚守、诚信、专业的投资文化和契约则行业兴,放弃、诚信、专业的投资文化和契约则行业衰。
自1997年纳入证监会[微博]统一监管以来,基金行业始终规范发展、透明运作,奠定行业制度根基;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奠财文化根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奠定专业能力根基;包容、多元竞争,奠定大众理财主流方向。但是,2007年行业过度营销加之投资者教育不足,导致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募基金发展困境,对基金普遍信心不足。牢记历史教训,稳健投资人信心,成为推动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当前,经济增长转型和全面深化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创新型经济要求资本市场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支持,基金恰恰可以通过持续性风险收益管理,实现资金汇聚融通和配置,在长期资本形成过程中发挥中坚作用,为经济增长提供不竭动力。全面深化为基金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充分市场活力的同时还要求实现行业自治和自律。
基金管理人能否职业,坚守受托人责任是行业迎接外部挑战、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为“合规,客户利益至上,诚实守信,专业审慎,保守秘密,忠诚尽责”的职业,锻造一支诚实守信、为广大投资人认可的从业人员队伍,基金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求监管部门、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基金从业人员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共十二条,分别从合规、客户利益至上、内幕交易、市场、利益输送、销售适用性、商业贿赂、公平竞争、专业审慎、客观、保守秘密、社会责任等十二个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约束,引导全体从业人员以合乎职业标准的方式对待、客户、所在机构、其他同业机构以及行业其他参与者。
一、自律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合规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规及职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律准则重申客户利益至上
从业人员必须全心全意地于客户,依客户利益行事,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将客户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在执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自律准则规范销售中应诚实守信
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应销售适用性原则,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适合的基金产品,并及时投资风险。
四、自律准则坚守投资中应专业审慎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采取投资行动时,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有研究调查支持,保持性与客观性,不受因素的不当干扰。
五、自律准则强调保守秘密
从业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自律准则承诺对社会尽责
从业人员应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加强自身职业,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的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七、自律准则明确底线行为
从业人员不得存在欺诈客户、内幕交易、市场、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五项行为。不得进行不适当地宣传,欺诈投资者。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息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该《准则》是基金业协会首次制订并发布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准则,行业协会要求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准则,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自律准则的实施,号召从业人员接受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所在机构等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和教育,领会从业人员职业,按照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执业。下阶段基金业协会将在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基金业从业人员职业准则与执业行为规范,推动从业人员以职业来指导自己的职业判断和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切实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为促进基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基金持有人利益,规范基金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行规的有关,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规,及职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金持有人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 从业人员应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公平对待基金持有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持有人的交易资金,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 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不得做出任何与职业声誉或专业胜任能力相的行为。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采取投资行动时,具有合理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保持性与客观性,原则,不得受各种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平、、有序地开展业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低于基金销售成本销售基金;不得采取抽、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第六条 从业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基金持有人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息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它未息,或、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和干扰市场。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和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销售适用性原则,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适合的基金产品,并及时投资风险。不得进行不适当地宣传,欺诈投资者,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主动成熟的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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