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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有补贴,应在证书颁发之日起日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也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如无正当理由而次被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将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个月的部分按照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如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根据有关,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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