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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企业自持商品住房不得销售

※发布时间:2017-4-26 11:21: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今天,市住建委和规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今天,市住建委和规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通知强调,对企业违反本通知,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规划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八、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规划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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