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管理体制,经市人民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印发了《长沙市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长政发〔2017〕9号文件即时失效。
(一)修订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市持续着力健全规范高效的投资管理体系,2012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市级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出台长政发〔2017〕9号文,并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形成了指导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体系。随着国家、省市相关纵深推进,尤其是《条例》于去年7月正式施行,对投资计划决策、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同时解决我市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修订主要依据。主要有两法律(《招投标法》及《采购法》)、两条例(《投资条例》及《优化营商条例》)、多个政策文件如《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省委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省本级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
(一)深化,全面贯彻上级政策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放管服”等的决策部署,将《条例》以及中央、省文件中关于投资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确写入《办法》并细化具体操作,确保文件修订与上级决策相衔接、相统一。
(二)问题导向,实现投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针对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还存在的共性问题,修订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有助于项目的高效推进。
(三)统筹兼顾,实现文件可操作性。起草期间,共组织相关市直单位召开十余场研讨座谈会议,书面征求意见五次以上,历时半年度地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推敲,力求文件修订既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政策,也能较好切合我市实际便于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实施,确保严谨科学和可操作性。
《办法》修订以长政发〔2017〕9号文件为蓝本进行完善,着力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法规文件、着力解决当前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着力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新颁布的文件共分为11章75条,与原文件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投资计划的编制。近年来,我市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年度计划收集铺排的工作机制。每年底,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统筹提出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下达,作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调度考核的基本依据。按照以往,我市的计划包含了续建、新建和预备项目。但此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要已批可研或已核概算,按照要求我们原计划本子中的预备项目和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新建项目就不能列入计划正文。因此,我们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来管理计划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设了储备目录,将达不到计划条件的项目暂时收录进入储备目录,条件成熟后自动调整进入计划,这样既能较好贯彻《条例》又兼顾近年来的我市工作实际,也为预备项目顺利提供条件。
(二)关于项目审批管理。我们参照省里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在第十八条中将审批环节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同时,把我市以往的立项批复更换为项目书的批复,且为优化审批管理,在第十九条“列入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另外,对于小额投资建设项目,还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都相应精简了审批程序,如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2021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提出了“在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投资建设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此阶段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另外,原《办法》中对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未按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文本,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和1亿元以上的融资合同,需按程序报法制机构进行性审查。此次,我们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65号)的,精简了合同审查环节,进一步强化合同签约主体的法律审查责任。
(三)关于投资控制管理。当前我市投资项目建设任务重,财政资金投入压力日益增加,且近年来项目超概的现象依旧存在,务必通过加强投资控制,提升投资效益。我们根据上级文件,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文件相关条款中突出把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牛鼻子”。一方面,强调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的10%,否则项目单位要重新申报可研或调减建设规模等;另一方面,贯彻把经核定的概算投资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作为纳入投资年度计划以及安排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此次我们参照省里的办法,将超概资金筹措任务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并根据单位性质和造成超概的原因,明确了几种处置方式。
(四)关于资金管理。原《办法》中“项目经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根据《条例》要求及实际情况,在综合市财政局及市属平台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修订,即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在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强化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约束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超概部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这样既落实《条例》的“不得垫资建设”的要求,同时也继续强调投资控制。
(五)关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参照《条例》,把评估督导尤其是项目后评价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并在第六十五条中明确强化超概建设项目问责:“对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进行。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10%以上的,依法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在我市各类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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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一步科学理顺层级管理关系。原《办法》为加强各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区县(市)人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在本办法框架以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在实际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区县(市)人民的情况各异,全盘按照执行可能存在管理上的不匹配。另外,各地制定的办法还需报市人民批准也增加了管理环节。由于本《办法》重点还是管理市本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谁出资、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按照修改为参照,并删去了报市人民批准的环节,要求新区、园区、县级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基础上,也赋予其自主管理权,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