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批复工作进度,提高项目结余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学姐别这样请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汇总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结余财政资金。现通知如下:
请各中央部门(单位)每半年报送我部一次,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式两份,分别报我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司局和经济建设司。报送日期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有关情况,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本年度全年有关情况。
1.工作进度情况主要包括文字报告和两张附表。文字报告要对重要事项进行说明。附表包括“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表”和“主管部门批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汇总备案表”。
2.“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表”。填报所有竣工验收三个月的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含当期及往期未编报、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
3.“主管部门批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汇总备案表”。其中:半年报,填报上半年的批复情况;年报,汇总填报全年的批复情况。
按照我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请各中央部门(或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在非经营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竣工结余财政资金国库;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条件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视同办理,清理预计的结余财政资金。
对应缴回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你部门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将资金汇总后上缴中央总金库。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名称及编码。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将汇款单印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司局、经济建设司)备查。
竣工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表.xls主管部门批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汇总备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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