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泉州开发区、泉州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大行政审批制度力度,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营造优质、便捷、快速的服务软,更好服务我市创新示范区建设,经2013年11月7日市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就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从项目立项可研至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各部门行政审批程序,分为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两大类。工程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的从其。
1.取消审批项目。为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备案”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两个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除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大类外的项目,不再将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3)被高层建筑遮挡的国家规范中有建筑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等)及在其周边(东、西、南侧)对其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高层建筑,需提供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其余不要求提供。多层建筑则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在建筑间距需满足相应要求的基础上,由设计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不需再做日照分析复核报告。(责任部门:市城乡规划局)
(4)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外,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责任部门:市地震局)
(1)合并项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对投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工艺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将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项目业主能够提交相关前置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前期规划明确、工艺技术成熟的项目,合并项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项目业主能够提交相关前置材料,直接审批项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已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书,省略项目书审批环节;对省略或合并项目书环节的项目,各相关部门依据立项会商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立项权限等进行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审批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委)
(2)合并防雷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气象局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只对审图机构审查结果进行确认。(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3)在施工许可阶段,同步办理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备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减少申报材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但属于以下情况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
(2)本部门前置审批项目中已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并经审核通过的勘验、测绘、设计等图纸的书面或电子申报材料及其他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前的行政指导,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在立项会商阶段和设计会审阶段审批流程之前专设咨询指导阶段。其中,立项会商阶段前期咨询指导时限为10个工作日,设计会审阶段前期咨询指导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前期咨询指导阶段,涉及部门要主动提供与审批项目相关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规程指导,突破审批项目前后置的界限,提前进行技术咨询指导,确保审批项目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牵头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前期咨询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用地审批的前期咨询指导工作;市发展委负责牵头投资项目的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前期咨询指导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前期咨询指导工作。上述事宜不计入审批流程时限。
牵头部门在接受咨询时,应及时告知本审批阶段相关部门,在开展前期咨询指导过程中,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互前置开展并联审批。
对立项会商阶段和设计会审阶段涉及技术审查的,从原审批流程中分离出来,统一提前至前期咨询指导阶段;能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尽量交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解决技术审查引起的审批流程复杂、时间冗长的问题。
对规划审批等涉及技术审查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审批流程进行重点突破。在设计会审阶段,市城乡规划局对建筑景观立面、交通影响评价及技术审查进行整合,并执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委托总工办在项目业主送审前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建筑立面及交通影响评价进行概念性审查,对规划指标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业主申报规划方案审查时,凭技术审查通过的评审意见、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承诺函即可申请办理。在施工图联审阶段,整合日照分析和技术指标复核两项技术审查,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规划综合审查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实质性审查面积测算、日照分析、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合同建设要求、国家技术规范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性指标,并作出书面的“规划综合审查报告”。项目业主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规划综合审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确定能否办理。
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工业类、房地产类、公共服务类等建设项目,不含交通、港口、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重建阶段式会商会审运作流程。在简化环节的基础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共同特点,将涉及项目审批的各环节统一整合为立项会商、用地审批、设计会审、施工许可(含施工图联审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市发展委牵头立项会商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设计会审阶段和施工图联审阶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召开会商会审会议,负责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以抄告的形式与同一阶段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或召集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同一阶段的审批项目,由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和前置条件约束,实现部门之间的工作融通。
投资项目总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即立项会商阶段6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6个工作日、设计会审阶段6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11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6个工作日。
企业投资项目总审批时限为33个工作日,即立项会商阶段5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6个工作日、设计会审阶段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11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6个工作日。
专业技术评审、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公示、公告、前期咨询指导等时间及国家、省审批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个阶段加上立项会商前期咨询指导10个工作日、设计会审前期咨询指导10个工作日、专业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40个工作日。
市发展委负责牵头召集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环保、消防、市政公用事业、水利、林业、地震、水电气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条件会商,对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环评、水土保持、地震、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做深项目前期工作,参加会商的部门应在会商结束两天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初步审查意见给市发展委。相关部门根据市用地联席会议纪要及会商要求,同步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资金来源、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审批手续。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项目业主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委,市发展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审批部门。市发展委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书审批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互前置进行同步审查,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市发展委。市发展委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招投标核准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委,市发展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审批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互前置进行同步审查,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市发展委。市发展委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委,市发展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审批部门,并在当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同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互前置进行同步审查,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市发展委。市发展委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前期咨询指导时间1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公告期10天、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划拨类用地,项目业主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即时将申报材料送给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审批后即时送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协议出让类用地,项目业主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即时将申报材料送给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审批后即时送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公开出让类用地项目在完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已经市批复出让方案,不再办理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手续。
组织开展划拨或者出让活动、土地出让金评估、及审批供地方案、出让公告时间(拍卖方式20天,挂牌方式30天)等环节,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提交编制深度达到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及建筑立面进行概念性审查,并即时将设计方案文本和相关文件分送相关审批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就建设程序、功能规模、规划条件、资金核算、园林绿化、人防、抗震、防雷、消防、环保和水电气、通信等内容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参加会审的部门应在会审结束两天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修改意见给市城乡规划局,修改意见中要求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性修改意见,会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整理汇总,并形成会议纪要反馈给项目业主(会议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印发)。设计会审后,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应在后续的设计文件审批中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如设计方案有调整的,应及时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项目业主根据会审会议纪要完成对设计方案的修改后,按要求将符合会审会议纪要及相关规范的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审批部门,并召集相关审批部门核对,无后及时受理。相关审批部门互前置进行同步审查,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委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并送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根据会审会议纪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按要求将符合会审会议纪要及相关规范的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审批部门,并召集相关审批部门核对,无后及时受理。相关审批部门互前置进行同步审查,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前期咨询指导时间10个工作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批前的公示及听证时间、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石油化工类项目、超大型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不列审范围,由各审批部门按原办法自行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业主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委托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合格)后,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互前置进行同步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即时抄告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人防办等相关审批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第8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审批流程:项目业主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项目(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备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依法确需验收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验收。重污染工业项目、石油化工类项目、大型建设项目(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建筑等)不列入并联验收范围,由各审批部门按原办法自行验收。
审批流程:项目业主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审批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并联验收,各相关审批部门互前置进行同步审查,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验收结果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结果统一反馈给项目业主。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强化管理协调,积极推进项目审批进度。市发展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做好项目审批的会商会审会议纪要的落实,同时细化完善各审批阶段会商会审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并按照会商会审会议纪要履行职责。
(二)强化会商会审协调机制。建立“1+N”会商会审制度,“1”即1个牵头部门,“N”即涉及若干个协办部门,在项目审批各阶段,由市发展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开展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验收或提供与审批相关的其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各类问题,必要时扩大至“1+1+N”会商会审,即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合牵头部门召集各相关协办部门会商会审。各部门应充分授权分管领导、行政审批科科长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具部门意见,会商会审会议以后,各审批部门要按照会议纪要,程序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实行重点项目专窗代办。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重点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实行重点项目专窗收件、全程代办、无偿服务,为市重点项目提供全程代办“月嫂式”服务,打造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对需国家、省审批的实行专人陪同。
(四)实行市县审批联动。涉及阶段式会商会审但已下放至鲤城区、丰泽区的市级审批项目,为避免项目业主在市、区两级往返跑,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代为收件受理的办法,通过部门内部运作将项目转区级部门审批,审批结果由市级部门窗口统一发给项目业主。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市和县(市、区)对口部门审批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与项目业主、有关审批部门协调联系,做到审批信息互通,落实到位。
(五)严肃组织纪律。市监察局、效能办要加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行政电子综合监察系统的作用,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项目联合审批过程的监管。定期对各审批部门执行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和机制的情况以及审批效率进行考核评价,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要强化纪律,通过察访核验和受理企业投诉,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参加会商会审会议、拒不落实会商会审会议纪要、不配合项目联合审批而影响项目审批效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