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占补平衡实现方式。按需求完成补充耕地数量,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可通过市域内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补足。优先满足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占补平衡需求,市级重点项目,各县(市、区)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从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中调剂使用。为提高土地开发者的积极性,制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在统筹保障省、市重点项目落地的同时,积极探索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市场化调剂途径,逐步实现指标市场化配置。
(一)实行租让综合供地。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执行。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拟定供地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投资、产业等部门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期和出让期,约定租金和出让金;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二)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或者约定应当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原划拨土地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两级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一)规范不动产登记。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强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加快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强化信息平台应用,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登记效率。充分利用现有不动产登记大厅,推动设立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于一体的综合受理窗口,制定并公布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实行并联办理,有效缩短办理时限。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逐步推出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上门办理、延时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等多种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二)依法依规用地。加强对项目的统筹规划,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批准或者强令项目开工。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彻底消除违法状态,贯彻落实市委、市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部署,确保2017年底实现“清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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