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基建投资> 文章内容

伊朗类工程项目的关键法律考量

※发布时间:2017-10-29 10:36:0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作为一带一的核心市场之一,伊朗的基建市场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中国企业的关注,在很多重大项目中都有中国企业的参与。在年里,我们就伊朗市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尽管一些中国承包商已经成功在伊朗运作多年,但是对于不少其他中国企业而言,伊朗还是一个陌生的国别市场。经常会有人向我们咨询: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在这样一篇短文中涵盖所有的内容。对于中国承包商而言,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你的业主是否属于伊朗/伊朗国有企业/或者伊朗控制的主体(下文称”类主体“)?如果是的,那么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就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关键问题。举例而言:

  b.类主体如果不希望进行招标的话,那么需要获得一个多个部门(主要是该类主体的最高管理者,财务总监一类的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的批文;

  这些批文都需要一些时间才能获得。如果中国承包商签订了一个不符合上述招标程序的合同,那么在伊朗法庭这些合同将有可能被视为是无效的。

  因此,中国承包商需要审查业主是否获得了这些批文或者履行了招标手续。理想的做法是将这些要求作为业主的纳入合同中,或者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还有许多的其他许可需要考虑。例如,如果是一个能源项目的话,那么还需要获得EconomyCounsel的批准,否则有可能合同将可能是无效的。对于承包商而言,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提前了解哪些许可和批文是必须的,否则将面临实质性风险。

  尽管法律中没有强制要求私人主体与类主体签订的合同必须适用伊朗法,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此类合同往往会被视为合同。而作为伊朗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合同往往都需要适用伊朗法作为合同准据法。

  因此,即便合同选择了适用第三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例如选择了英国法,伊朗法院还是有可能直接适用伊朗法而无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的选择。

  我们从伊朗律师获得的是,最安全的做法仍然是直接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伊朗法,同时寻求伊朗律师的来具体审视适用伊朗法可能带来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当业主是主体时,根据伊朗第139条的原则,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不论是当地仲裁还是国际仲裁)都需要首先获得内阁和的批准。我们的经验是,除非该项目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项目,一般项目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

  如果一个项目没有获得上述批准就进行了仲裁,那么很有可能伊朗法院会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不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一般的伊朗工程合同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伊朗法院诉讼。尽管这对于外国承包商而言不是一个理想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总比进行了仲裁而发现仲裁裁决无法执行要好。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情况下,不少合同就选择了伊朗法院诉讼。

  很重要的一点是,不要将合同中的预付款的性质表达为一种”贷款性质“(Loan)的付款(例如,FIDIC银皮书就将预付款描述为了启动和设计支付的免息贷款)。如果这项的话,预付款将可能会被当成伊朗法下的Gharz(借贷行为),从而承担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

  在伊朗法下,如果一项工作的执行是为了获得某种意义上的”贷款“的话,那么意味着就这些工作的执行是不需要支付任何中间款项的,直到项目完全完工。换句话说,如果项目在中途被终止(不管由于什么原因),那么整个预付款(如果被描述为借款性质的话)都必须返还业主,不管承包商是否已经完成了特定的工作,而承包商已完工作就没有任何赔偿。

  因此,规避风险的方式是将预付款描述为InterimPayment而不是描述为Loan。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推荐:

  

关键词:伊朗基建市场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