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基建投资> 文章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2-20 17:04: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人民

  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

  (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基本建设项目与更新项目、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与一般房屋建筑的划分,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执行。

  三、投资许可证发放权限

  (一)按照隶属关系,省属项目、中央在甘单位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地县级项目,由省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3000万元以下的地县级项目,由地州市计委(计划处)发放,权限不再下放。

  (二)对于隶属关系不明或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按照计划管理权限及投资限额分别由省计委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区地州市计委(计划处)发放投资许可证。

  (三)按照上述权限和国家,更新项目统一由省、地两级计划部门发放,但不改变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权限。

  (四)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仍需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零税率投资项目也要按发放投资许可证。

  四、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一)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是按照和权限审查批准,并纳入国家或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各级部门或企业在的审批权限内审批立项,并在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内安排的项目)。

  (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投资许可证发放权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其中省属项目、中央在甘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地县级建设项目,由省地税局核定税率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手续;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的地县项目到地州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手续),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持纳(免)税凭证按发放权限到省、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经贸委管理的更新项目投资许可证,由省、地(州、市)计划部门按权限根据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发证。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由省、地两级税务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审定。其它有关纳税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办理。

  (三)投资许可证按统一格式编号发放,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

  五、投资许可证的管理

  (一)投资许可证一次发放,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年度按进行年检,凡符合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办理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 手续的项目,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未经年检盖章的,其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

  (二)各地州市计划部门要每年按季汇总投资许可证发放、年检情况,对投资许可证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计委。省计委在综合各地州市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向省委、省报告投资动态,并向省直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以利于协调宏观调控措施。

  (三)对没有领取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财政、银行及其它金融单位不得拨款、贷款,土地管理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水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部门不得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事项。

  (四)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按施以罚款。但对零税率的计划外项目,由各级计划部门依照有关另行处理。计划外投资项目,是指未经计划部门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或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项目,由审计部门通知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施工。

  六、其 它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3月29日

推荐: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