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部署安排,今年将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现就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安排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要求的方向和范围,统筹用于2014、2015年计划安排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安排2014年以前开工将于2015年竣工的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不重复投资的要求,用于小区直接相关重点是小区外的配套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道、供排水、公交站和必要的电力、燃气配套,对已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相应扣减;小区内配套由财政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二、分配原则
1、突出重点。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倾斜,对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给予特殊倾斜。参照国家办法,与建设任务挂钩,在资金安排时对不同类型保障房给予不同权重系数;同时综合考虑实际配套投资需要和区域财力水平。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对西部及西部延伸县、武陵山片区县(市)、罗霄山脉片区县(市)、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工矿集中区适当倾斜。
2、优罚劣。优先安排今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较快,具有试点示范意义的项目适当予以倾斜;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以及审计、稽察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减少安排额度;对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同时,实行今年资金使用与明年计划安排相挂钩,对今年资金安排不合理、使用不当的市州,减少下批和暂停明年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计划安排。
3、因素分配。各市(州)、县(市)安排总额,按因素法分配,一是基本因数,即保障房任务量和竣工任务量;二是调整因数,包括保障房类别系数、财力系数以及保障房和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以及稽察、审计情况等。通过综合考虑以上因数,确定各市(州)、县(市)额度。具体项目由市(县)筛选申报,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函。
三、工作流程
1、摸底核实。各市州发改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调度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相关保障性住房项目情况,汇总提出各类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和投资额。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核实,剔除不符合范围要求项目。
2、资金分解。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采用综合因素法,提出投资切块分解到各市(州)、县(市)以及垦区危房任务较重的农场区的方案,报省审定后,明确各地投资总额。综合因素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两年工作任务量,占40%。参照国家做法,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农垦危房任务全额计算,新建公租房和城市棚户区任务按0.7系数折算(分散货币化安置不计算在内),统计各地两年折算任务总量,按比例计算出各地任务分配系数。二是2015年的竣工任务量,占20%,以省下达的建设计划任务为依据。三是实际工程量,占20%,以各地统计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汇总的投资总额为依据。四是罚因素,占20%,以各地的工程进度情况、审计情况为依据,对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地区和项目进行相应扣减。
3、项目安排。由市(州)和县(市、区)在给定的额度和核定的项目及规模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及轻重缓急,提出具体的道、给排水等市政配套建设项目方案,报经市人民同意后。由省发改委会同住建厅审定后下达计划。资金一律拨付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
各市州按照本办法,迅速做好相关工作。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向党委、主要领导的汇报。要准确摸清项目情况,及时提出申报计划,尽快将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确保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确保中央投资早到位、早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