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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图死于诈!

※发布时间:2019-11-12 10:09:3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在迅捷的网络空间中,精彩图片日渐成为各网络平台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正所谓“有图才有”。不少协会、图片社等都建立了专业图片库,分门别类储存海量图片,图片的事件相继进入人们的视野。如今点开微信动态,往常活色生香的图片消失无踪,近日只有一图刷爆朋友圈,四个字:“不敢配图”。

  图片本来是丰富内容、活跃气氛,缓解视觉疲劳的文案必备,为何如今会出现不敢配图的怪象?图片著作权人的权益理所应当,然而却有人以图片之名,行垄断乃至诈骗之实。君已见,“黑洞”一发帖,就有人跳出来说这侵权,那也侵权,甚而国旗、共青团团徽神圣的标志图案被打上自己的LOGO,享有版权,难怪各大如惊弓之鸟,谈图色变。恶意不但无法真正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遏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恶意图片的乱象亟待整治。

  “黑洞”图片风波反应出社会普遍对图片著作权的认识存在,这个又被怀有之人有意识的利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了互联网空间正常的图片使用秩序。以法律的专业视角审视,图片在著作权法被定位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是艺术性创作的绘画、书法、雕塑等,不管是平面形式还是立体形式,都包括在美术作品的范围内;摄影作品主要是通过摄影设备再现的镜像作品,不管是光线明暗,还是远近虚实,都是作者创作思想的表达;图形作品主要与工业设计和技术应用相关,比如最近引起数个诉讼的数字地图纠纷案,就是关于图形作品的案例,由于图形作品中涉及功能性的图形实现,所以图形作品的作品创作要点比较少,可创作的空间相对较窄,法律的元素也较少。

  从网络空间流行和惯于被使用的素材来看,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被利用率高,速度快,转发数多。但是不管被如何使用,只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一律受到著作权法的平等对待。网络空间中的素材欲上升为著作权所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将作者的思想在作品中予以个性化表达。因为涉及对思想领域的评判,所以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一,有的认为创作完成而非抄袭剽窃即可,而有的国家则要求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我国并没有就独创性提出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就司法实践来看,实用工艺品和工艺美术作品要求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而不是庸俗的、惯常的表达,但单纯的摄影作品并没有独创性标准,简单的拍摄也可能成为作品,因而此处需要细致识别图片中的元素哪些属于表达与创作,哪些属于思想与复制。比如以某动物为对象进行的拍摄,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思想而不是作品,在他人使用该作品时视为对其思想的使用。

  限于图片独创性认定标准的不统一,风波中的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权且不论。即便其具有著作权,但是也不应该忘记著作权法的目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而不是单纯的将作品以有形财产的方式起来,为此著作权法为作品和著作权设置了诸多限定。

  首先是功能性限定,简单来说就是表达的对象虽受著作权,但是对描述对象工具性特征或者关于对象的通常指称等,梦见鞭炮声正常的社会交流中必须使用的部分不予。著作权法中的功能性限定主要针对实用工艺品和工艺美术品,这类作品中发挥器物功用价值方面的表达不能纳入作品的范围。如果艺术表达的成分与器物本身不可分,则该艺术表达虽然符合独创性要求,但作为器物功能性的一部分无法受到著作权。诸如,美术作品的线条、色彩等技法,图形作品中地标、方向等的图标,在沟通交流中不可避免的被使用,因而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

  其次是表达的有限性,对一个表达对象,如果只能用有限的几种方式予以展现,则其应排除在著作权法范围之外。典型的如数学公式、原理等。作为图片类素材,如果表达对象的方法或手法本身具有局限性,则该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排除他人的使用。比如日常见到的动物、植物,摄影者有可能通过拍摄取得图片的著作权,但因其自然形态是有限的,过于简单的摄影、绘画,不能视为作品给予垄断性,而应视为思想,允许他人对这些自然素材的正常使用。

  最后是合理使用的限定,基于促进思想文化的目的,对著作权人正常的市场经济利益并无影响的使用,尤其是科研、新闻报道、事实表述等方面的使用,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最近热议的“黑洞”照片,且不说其归属问题,就从照片形成的事实来看,基于对黑洞表达的有限性,所有人都可以使用“黑洞”图片,用于表达对这一科学现象的认知和看法。如果商业性公司,在自己的号、企业网页等上宣传使用图片元素,虽然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但确实达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间接提升了公司的经济效应,很难用合理使用免责。当然商业公司使用号等网络工具编排图片素材,用于纯粹的公益性宣传自当别论,这需要就行为的情节详细分析后方能断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由于职业的深耕细作,所以商业主体被诉讼的风险高发,轻者小额赔偿,重者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不良影响。因而涉著作权和作品的事务不可不察,埋置经营风险。然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非常复杂,即便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图片,也有寻求著作权法的例外以免责的机会。当不幸陷入被境地的时候,那种只求破财免灾的想法实不可取,请冷静并做到如下几点:

  第二,核查声称人是否有全套的著作权属证明,切莫简单以图片加注的水印、电子管理信息等就认可其著作权人身份。

  著作权备案登记也只是享有作品的初步,在诉讼中完全有被进一步举证的可能。例如团徽、国旗等公共素材虽然被某机构打上自己的logo窃为己有,但在诉讼中该无理主张永远无法得到支持。

  第三,审视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属于著作权中排除的使用行为或有合理使用的正当理由。

  著作权人通过作品谋取利益无可厚非,但获得收益的前提在于图片为自己所独创,他人的使用到了其的行使,如果使用人具有著作权法的正当理由,可以免责。当然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争议,减少讼累,商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图片应当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相关文案中涉及图片使用时有必要专业人员的警示,积极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概而言之,著作权诞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带有浪漫的人文主义色彩,以利益为名,激励作者创作更优秀的作品,增加人类社会知识的存量,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著作权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被改变,即便在网络空间中也不例外。诚然,著作权法应该作出智慧贡献的人,允许著作权人从作品的市场化中获得合理的收益,但是任何时候作品都不应该沦为某些行侵占、横征暴敛的工具,尤其是利用公共素材的行为必须予以和惩处。站在网络图片井喷式增加的时代风口,并非任何猪都会飞起来,借作品之名意欺诈之实者,虽生于聚合图片的智慧,却也必然死于欺诈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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