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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8 13:10: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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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3.《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民发〔1999〕129号)

  5. 《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民发〔1999〕129号)、《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相关

  3.《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五、(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组织比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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