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05 年8月15日乌鲁木齐甲旅行社和昌吉乙学校达成旅游意向,约定9月1日组织乙学校25名教师前往喀纳斯旅游,费用为580元/人。8月21日乙学校应旅行社要求预付5000元,旅行社收取后开具定金单据5000元。9月1日旅行社安排导游李某收取剩余9500元旅游费后带领25名教师出发并于当晚抵达布尔津县县城,晚餐时部分游客提出增加喀纳斯漂流的旅游项目,导游立即联系并告知游客漂流费用120元/人。9月2日导游向每位游客收费时部分游客嫌费用太高不愿参加,导游人员告知游客已经联系好了不参加也要交费,否则取消后面的旅程。导游收齐25名游客的漂流费用后交给漂流公司,9月3日8名未参加漂流游客从漂流公司得知漂流费用仅为80元,其余费用被导游。9月5日返同昌吉后8名游客向昌吉市旅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漂流费用960元,并处罚导游。昌吉市旅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责令旅行社退还960元,导游向游客赔礼道歉。旅行社认为昌吉市旅政管理部门受理该投诉,赔偿。
案例二:2005年8月1日旅行社向甲、乙两家宾馆同时发山9月20日~30日订房30问(房价120元/间·天)的信件,甲宾馆8月7日收到,乙宾馆8月8日收到,甲、乙两宾馆于8月9日先后发出信件完全同意。8月15日旅行社收到乙宾馆信件后又收到甲宾馆信件。根据有关姐妹互换一家亲法律,同答第7~12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