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如果是之前有过婚姻关系的人,在解除了婚姻关系恢复单身后,可以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我们称之为再婚,那么再婚夫妻想要生育三胎有什么政策呢?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在再生育情形时,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举例来说,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时,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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