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产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孙旭权律师,离婚律师行创始人、主任兼婚姻家庭部主任,承办过离婚及遗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300以上,杭州市西湖区特邀调解员,中国计量大律实务导师,杭州宁波商会青年分会副会长,青年时报特邀专家离婚律师,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妇联公益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婚姻法》司释(二)的,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华晨宇父亲华福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对此法律界有一些争议,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从〈〈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立法思想及“交易”原则,财产权益的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房产证是婚前所订购房合同加上付款行为后的迟早必然结果。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