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林地流转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委农工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集体林地和自留山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林地上附着的林木所有权和处置收益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后,被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是指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依法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后,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依法向登记机行林地经营权属确权登记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商品林地和农户自留山林地依法进行流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向流入方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德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流入方依法开展林地经营、申请林木采伐、办理抵押贷款、参加森林保险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属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机关。
第十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根据流转合同期限确定,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林地剩余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申请登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登记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登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二)受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四)现场勘验。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公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经现场勘验确认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登记。公示期满无,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以上人民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七)注销或变更。原经营权证中所登记的内容全部灭失的,该经营权证应当予以注销;原经营权证中登记的部分内容变更的,该经营权证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流转双方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书面的,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主张确实成立且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且经公示后无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八条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或者注销时,除需要提交第十二条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九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在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时,应同时在林地流出方原林权证上注记该地的流转期限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经发证机关调查核实,应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林地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的,报人民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二十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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