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询问农业一点通:有关农村自留山、自留地、宅是否可以继承?农村的自留山,自留地是属于国家还是农民?等一每系列问题,在此农业一点通也查找整理了一些有关资料可供村民们参考及借鉴!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分配给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根据法律,使用的宅,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对自留山、自留地、宅等,有依法使用的。因为遗产必须是个人拥有的财产,所以,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农业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