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即《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所发布了两个通知,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的通知》。深交所和股转公司本月未发布任何新规。
本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主要是为了配合《内地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证监会令第128号)的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为配合《内地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证监会令第128号)的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告〔2016〕24号),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等相关工作,更好地“港股通”投资者的权益。
1.根据《》,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应当遵守八项要求。包括按照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按照开展投资者风险、稳妥有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提示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的、完善纠纷处理和应急机制等要求。
2.按照《》,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标准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另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的,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3.《》明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风险。
4.对于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要求遵守两项,一是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机制或者港股通机制投资股票,两种机制应当分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以及投资范围应当符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二是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投资股票的,如要参与港股通,或者基金拟投资的股票范围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决定投资港股的范围、种类、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程序后,方可参与港股通。
所本月发布了两个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作出规范,《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两个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业务,所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不同债券发行人披露定期报告的要求。新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应明确约定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以下统称定期报告);已经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按和相关披露定期报告和做好信用评级工作。
2.三类主体非公开发行债券编制定期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和公司债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债券并在所挂牌转让的,应当遵从证监会和所的编制定期报告并通过所网站披露,并对同时在其他场所披露的情况进行说明。
3.披露定期报告的时间及审计要求。相关债券发行人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披露上年年报,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本年度中报。年报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报的财务报告可未经审计。
4.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披露要求。每年6月30日前披露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8点:受托人的履职情况、发行人的得经营与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偿债保障措施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说明其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其他义务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执行情况,以及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应当注意的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按约定或应披露年度报告的,不适用于披露发行人的得经营与财务报告。
5.其他信息披露要求。定期报告与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得延期披露;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所的其他信息披露要求;该《通知》仅为最低披露要求,可以参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所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调整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上证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由原每张2元调整为每张1.3元。所可以根据期权试点开展情况,调整相关费用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