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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农村土地制度三项试点延期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11-15 14:28: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市大兴区等33个农村土地制度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延期的背景是什么?为何延期?试点延期后工作思如何确定?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在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6个条款,按照重大于法有据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制度试点。该授权的期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

  魏莉华介绍,两年多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以及《决定》要求,在地方各级党委的密切配合下,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制度三项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效果初显,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二是宅制度在保障农民取得宅、自愿有偿退出宅和完善宅制度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三是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中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

  “要与立法相向而行、相互衔接。”魏莉华说,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更好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国土资源部经过慎重考虑起草了延长试点授权期限的请示,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件后,征求了中央办、中央农办、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单位和全国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各单位均表示赞成。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对有关文件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经国务院同意后,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延期的决定。

  “在农村土地制度三项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试点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延长试点授权期限。”魏莉华表示,试点延期主要出于以下三点考量:

  一是农村土地制度关系重大,需要在试点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从试点情况看,社会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大方向是认同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积极落实中央确定的方案,效果也比较显著。但同时,试点也反映出一些新问题,例如如何更好地协调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和项目建设效率等。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思想,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操作方案。

  二是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效益显化尚需时间。土地制度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不同,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由于2015年启动三项试点时是分开部署的,各试点地区分别开展、统筹推进是从2016年下半年才全面铺开,特别是土地征收制度前期试点数量偏少。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三项深度融合,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

  三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正在推进,一些试点地区的、集体和农民存在观望甚至顾虑心理,需要进一步稳定有关方面的预期。自2015年启动以来,三项试点受到广泛欢迎。同时,国土资源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起草形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于今年9月征求了各部门和地方意见,下一步还将加快推进立法审议工作。试点需要与法律修改同步对接,做到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试点地区继续深化,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村土地制度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魏莉华表示,综合考虑三项试点期限延长一年以及试点地区的实际工作情况,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扩大试点统筹推进的范围。继续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重点做好三项试点的统筹推进,为法律修改提供支撑。

  二是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立法审议工作,争取做到试点与法律修改同步推进、相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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