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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广东经验

※发布时间:2017-11-14 10:08:4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村居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制度,是由牵头推动公益律师驻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最早实施该项制度建设之一的广州市萝岗区,将该项工作作为“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的惠民服务项目,从2009年已经开始陆续在本区10个村建立“聘用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试点,以出资“埋单”的方式建立农村公益法律顾问制度,并且于2011年底在全区60个村(社区)全面铺开建设。这项制度同时也获得广东省的高度重视,全省已有八成村居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2014年5月,广东省委省颁发《关于开展一村(村庄)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村居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制度,是由牵头推动公益律师驻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最早实施该项制度建设之一的广州市萝岗区,将该项工作作为“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的惠民服务项目,从2009年已经开始陆续在本区10个村建立“聘用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试点,以出资“埋单”的方式建立农村公益法律顾问制度,并且于2011年底在全区60个村(社区)全面铺开建设。这项制度同时也获得广东省的高度重视,全省已有八成村居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2014年5月,广东省委省颁发《关于开展一村(村庄)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将之正式提到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从制度设计来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既有“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村居干部,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化水平”的目的,又有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大力增多,日益复杂,社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公共服务需求越来越高”的功能(引自广东省某基层2012年的一份文件)。其中隐含着两套治理逻辑:一是基层社会依法而治的自治逻辑,一是行政体系深入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通过怎样的机制设计,使其超越上述两套逻辑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

  在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时,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首先要求驻村律师主要承担三项工作职责。笔者近期在珠三角地区某市农村地区的调研中收集的一些案例表明,该项制度实践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一,为村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通常依据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村居的协议,一定的驻村服务时间,就村居民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在现场咨询建立起信任之后,经常有村民通过电话随时咨询律师。律师会进行一定的法律分析,然后村民如何用较为的方式权益或解决纠纷,如申请法律援助、直接提起诉讼,或者代为与镇街有关部门协商等,有的律师还协助居委培训志愿调解员,在村居开办法律课堂等等。例如,D村一位黄姓村干部,开始时对的驻村律师L1十分,有一次,就其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试着向律师咨询,L1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说明应该当时提出反诉请求,这样即可一次性解决问题,现在虽仍可另行起诉,但起诉成本过高,且执行有难度。律师的分析让黄某非常信服,此后逢人就说这个事情,表述如果当初早些咨询律师,便可近七千元损失,几乎成为驻村律师的义务宣传者。

  其二,参与村居矛盾纠纷的解决。2014年5月,H街H社区十几个村民代表到居委反映,HB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年前与他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绝大数村民已把房子交付给开发商,村民的房子早已被拆,而开发商却以还有个别村民未交付房屋为由按协议约定向100多户村民发放临迁费,已拖欠了两个季度的临迁费共约300万元,村民非常不满。社区主任觉得事态紧急,遂通知该社区公益法律顾问L2律师与村民代表见面。L2律师分析认为,该案案情其实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就是合同一方拖欠应付款项的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众多,有100多户村民,且拖欠款项达300万元。L2律师当即向村民代表解释相关法律及村民的合同,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应避免群体性事件。之后L2律师协助L街综治维急中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成功调解本案件,HB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付清了拖欠村民的约300万元的临迁费。此案使L2律师赢得了村民和司法行政机构的赞誉。

  其三,协助规范村居的管理。一些村不但邀请驻村律师共同审议当前需要订立的集体经济合同,更请他们审查了本村前几年的合同,从中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律师的对于村委行为最突出的一个影响,是使后者更自觉地尊重村民大会的法律地位,用一位村干部极为朴实的话说,是“连喝口水都想到要不要先召开一下村民大会”。H村村委邀请驻村律师全程参与该村“三旧”的工作,律师不但协助订立“三旧框架协议”,而且协调和推动在区委领导主持下的签约工作,现又已帮助拟定了《测绘合同》,使该村三旧有条不紊地展开。村委在获得基层的高度肯定之后,对律师服务工作的信任度又大大提升,多次在村民会议上动员“有麻烦,找律师”。

  从政策渊源来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与2003年前后许多地方逐步开展探索的“(律师)所(司法)所接对”、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法律服务项目一脉相承。此前的许多努力,曾各项制度之间衔接不力、职能界定不清、责任不明、支持性资源供给不足等难题。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在短短数年的实践中,也到如何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相衔接、与律所盈利动机相协调、资金支持有多大等问题。不过,该项制度实践蕴含着一些实验主义治理的要素,可以为缓解国家自上而下推进现代化法律与基层社会自主发展之间的冲突提供思。

  据笔者初步观察,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大力推动的举措,目前(至少在基层意识较高的珠三角地区)已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作为国家法制与基层生活之间媒介的功能:一方面向国家法制负责,预警或化解基层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向普通村民负责,协助其以正式制度体系较易接受的方式利益。

  要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建设措施,需要加强系列配套机制建设,例如,由司法行政机构牵头,村委、村民、法院、、学术研究者、其他或团体等共同参与的评估考核机制。首先,对驻村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村居民能够获得较负责任、专业程度较高的法律服务。其次,根据驻村律师的意见,综合其他部门意见,考虑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以及与其他制度之间的配套协调,如法律援助标准、诉讼程序便捷化等等问题。此外,根据法律顾问关于基层纠纷实践的记录,研判农村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例如,村居民之间的日常纠纷处理机制是否合用,某项重大项目工程推进中是否存在性问题,基层某项工作是否出现偏差,等等,不断推动正式制度的完善。(编辑 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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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