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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为公交优先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6-5 9:20: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5月28日,备受关注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经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细化了县级以上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将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用地、影响评价、设施管理等相关政策和保障措以明确和规范。它的实施,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的区域内以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公平竞争、安全便捷、服务乘客的原则,相邻城市的人民可以统筹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资源。对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经协商一致开通公共客运线的,纳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条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延伸。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采用多种措施,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型车辆。

  想经营要符合条件

  《条例》要求,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的,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场站设施,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应当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同时,符合相应的运行安全技术、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责任的道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条例》还,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权转让、出租。

  经营者应遵守八条

  《条例》明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可以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优先通行的信号系统;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和转向的口,可以允许公共汽(电)车双向通行、转向。

  同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线、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置营运线标识、标牌,在外国人出行较多的线提供双语服务;车辆内配备标明线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特需乘客专用座位标识、驾驶员姓名、服务监督电话等;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执行有关优惠乘车有;定期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擅自停业歇业最高将罚5万元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提供连续的运营服务,要经营期限内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十日前在当地发布公告,关在相关站点告示。违反,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追抢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以及未按核定的线、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或者未携带车辆运营证运营的,经营者将被处于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贠娟绸

关键词: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