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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国歌法

※发布时间:2024-6-23 14:05:54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第一条 为了国歌的,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的国家观念,爱国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

  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并在中国网和中国网上发布。

  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视主管部门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国歌歌词、曲谱,以、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国歌的,由机关处以或者十五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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