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衣着、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相沿成习、广泛流传的喜好、风俗、习尚和禁忌。
分别是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和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格萨尔王传》是藏族民间说唱体长篇英雄史诗,长达一千多万字,是当今世界最长的说唱史诗。《江格尔》是流传于蒙古西部地区的说唱史诗,反映的是以江格尔为首的勇士们,用超人的智慧和非凡的才能,不断战胜周围部落的入侵,建立了以奔巴为核心的美好家园的故事。《玛纳斯》是柯尔克孜族著名的传记性史诗,可用二十多种曲调演唱,通过玛纳斯之孙八代的活动和,叙述了古代柯尔克孜族抗击侵略、争取的绝不的顽强,以及渴望幸福生活的理想和愿望。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相处、互相合作的友好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和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民族政策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
( 1 )反对民族和民族歧视。中华人民国明确:“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中国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也都对此有明确、具体的。
( 2 )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团结,还包含着民族内部团结。在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这种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实质上就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 3 )各民族人民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在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各民族仍需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一民族关系,团结一致,共同推动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 4 )反对民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各民族进步的必要前提。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民族人民必须热爱祖国、统一,和反对一切团结、祖国的言行。
无论是群众还是不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群众首先是国家,必须遵守法律。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教义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国法大于,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
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教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比如不得以教团体、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等;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教不得干预。
《教事务条例》明确,以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教造像、教活动场所、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了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教界的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教色彩名称或有教色彩的商标、广告等,有的宾馆、酒店、商户印制发放有教义内容的宣传品,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明确,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教色彩的”。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带有教色彩,如五个教的名称“”“伊斯兰”等和教用语“以马内利”“”等,也不能使用含有教色彩的阿拉伯语等外语。各类商铺在店面招牌、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都要遵守这个。
编印、发送教出版物或其他教印刷品,需经省级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教出版物和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教出版物和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开办教网站(微信号)等提供互联网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所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事务管理的相关。《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民族、民族歧视,民族团结的,国家教政策,和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当前,境外渗透变换方式,大肆利用网络传教;一些人在网上开展教活动,搞 “网上”、网上功德箱募款和教捐赠等,都是违法的。
员不得教是纪律。《关于新形势下生活的若干准则》,不准搞,不准教,不准参与,不准和支持教极端、民族、恐怖及其活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对教的,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教搞活动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