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港中旅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台澎金马关税区进口一批汽车轮毂。1月28日,机场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中,有标有 “PORSCHE及图”商标的轮毂4个,价值570美元。对于上述货物,“PORSCHE及图”商标人保时捷股份公司认为属于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016年6月15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进口的汽车轮毂上使用的“PORSCHE及图”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该货物属于保时捷股份公司 “PORSCHE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我关决定上述侵权轮毂4个并处罚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未来身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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