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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图

※发布时间:2018-7-10 1:46:2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投资。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实,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继弘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继弘投资还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办理。

  公司股东Wing Sing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Wing Sing还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办理。

  公司股东君润恒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其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其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完毕其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其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同时,君润恒睿还承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办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义平、邬碧峰及王继民三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继弘投资股权,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此外,实际控制人邬碧峰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Wing Sing股权。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王义平、董事邬碧峰、董事王继民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使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做相应调整,下同),继弘投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关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继弘投资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继弘投资将以自有资金增持股份,使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20%,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做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关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将以自有资金增持股份,每十二个月内使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金额的20%,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程序,依法公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继弘投资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股东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 Ltd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继弘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承诺如下: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东方花旗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因东方花旗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方花旗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为: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继弘投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为:若继弘投资违反相关承诺,继弘投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继弘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继弘投资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股东Wing Sing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为:若Wing Sing违反相关承诺,Wing Sing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Wing Sing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Wing Sing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股东君润恒睿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为:若君润恒睿未履行上述承诺,君润恒睿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如果君润恒睿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君润恒睿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君润恒睿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为: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为: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9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应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阅。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2,112.00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6.0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959.56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8.48%。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本上市公告署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模式和采购模式未重大变化,预计2015年一季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在-10%至10%之间。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1号”文批准。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75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继峰股份”,证券代码“603997”;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6,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3月2日起上市交易。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Ningbo Jifeng Auto Parts Co., Ltd.注册资本:42,000万元代表人:王义平变更设立日期:2011年11月4日住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河17号邮政编码:315800电话:传真:互联网址:电子信箱:董事会秘书王俊宏经营范围:汽车金属件、塑料内饰件的开发、生产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姓 名职务持股数量(万股)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直接间接王义平董事长-4,577.7610.90-邬碧峰副董事长-20,404.0848.58-王继民董事-5,618.1613.38-合 计--30,600.0072.86-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继弘投资持有本公司20,808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发行前股本的57.8%,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4月13日住所:北仑区大碶普陀山45号4幢201室注册资本:1,700万元代表人:邬碧峰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王义平、邬碧峰夫妇及其子王继民直接控股继弘投资,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义平先生:本公司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持有浙江大学高级班证书。曾在岱山水泥厂、岱山县泥峙镇企业办公室等单位工作,曾任内饰件公司董事长、继峰有限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重庆德盈执行董事、继峰座椅部件董事长等职。现兼任继峰执行董事,成都继峰执行董事,武汉继峰执行董事,广州继峰执行董事,一汽四环继峰董事长,继峰缝纫执行董事,丰通继峰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继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柳州继峰执行董事、重庆华弘执行董事兼经理、重庆碧峰执行董事等职。

  邬碧峰女士:本公司副董事长,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曾在岱山泥峙药厂、舟山化纤厂等单位工作,曾任继峰有限执行董事等职。现兼任继弘投资执行董事及经理,Wing Sing董事,继峰房产董事长,旭昌国际执行董事等职。

  王继民先生: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硕士学历。曾任继峰有限总经理助理、继峰缝纫董事等职。现兼任一汽四环继峰董事,丰通继峰董事,继弘投资监事,旭昌国际监事,小港分公司负责人等职。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1,319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20,808.0049.54%2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9,792.0023.31%3宁波君润恒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00.0012.86%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21.800.05%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19.300.0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18.100.04%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15.400.04%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13.400.0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13.300.03%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券账户12.400.03%合 计36,113.7085.99%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5,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820.00万元,均为新股发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2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5]032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序号项目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1承销保荐费用2987.48402审计验资费用294.00003律师费用126.00004信息披露费用348.00005发行手续费用138.3587费用合计3893.8427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6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8元(按照公司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2元/股(按本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18.98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公司2011年-2014年1-9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公司预计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959.56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8.48%。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9.246.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61%。上述业绩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具体数据将在本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截至本上市公告署日,公司经营模式、销售模式和采购模式未重大变化,预计2015年一季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在-10%至10%之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于2015年2月17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俞军柯、魏浣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一)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二)发行人现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了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0,有效期为三年。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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