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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辽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11-22 14:49: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辽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顾问融资佣金人民币400000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2000元整;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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