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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货车在高速上蜗行 被追尾导致3死1伤

※发布时间:2018-2-18 15:26: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很多人以为开车低速行使能够安全,然而低速行使也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在高速公上低速行使容易与快速行使的车辆相撞被追尾,导致恶通事故发生。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7年2月7日凌晨5点左右,110接到报警称,在绕城高速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一辆小轿车车头追尾同车道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小轿车发生燃烧,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现场甚是惨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2017年2月7日凌晨,天还未亮,车上装满了原纸,王某准备将货物从无锡送到浙江, 而该车辆缺失尾部标识板且反光标识不符合有关的要求。由于装载的货物比较多,王某不敢开快,就在高速上一直以未超过60码的车速低速行使。凌晨5点左右,被后面快速行使的杨某所驾驶的轿车追尾。轿车副驾座载着杨某妻子还抱着未满一岁的女儿,后座坐着杨某的叔叔张某,当天小轿车是从安徽老家出发回苏州途中,由于天还未亮,能见度很低,杨某驾驶车辆疏于观察前方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一头撞上了前面低速行使的王某驾驶的货车,小轿车发生燃烧,杨某和坐在前排的杨某妻子、女儿当场死亡,后排乘员张某受伤。王某于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起事故经部门认定,杨某和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3名死者生前烧死的可能性大,亦不排除其因交通事故损伤所亡;张某构体轻伤一级,致肋骨骨折属轻微伤范畴。案发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向吴中法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相应判决,相关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吴中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在高速公上超速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行使速度过低也是很的,按照,正常情况下,在高速公上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上超低速行使很容易引发后车驾驶员来不及减速或操作不当引发追尾等交通事故。驾车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注意前车的灯光及动态,以便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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