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履行义务而修建的人防工程:
(一)设计文件通过具有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资质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二)符合市人防办签发的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要求;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有关国家标准。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表(一式六份);
(二)市人防办签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书》(一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和规划批件(一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合格报告(一式六份);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计算书(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