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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硬性条件

※发布时间:2018-4-6 4:36:0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重要提醒】:201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为4—6月份,如果想申报18年高企但还未申报专利的,请在抓紧完成专利的申报工作。虽然高企申报时间有可能延长,但仍按4月申报来做相关准备。近期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时间有所加长,所以请企业尽早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筹划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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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的工作,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门槛性指标包括以下七项。

  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两级分层制;强调知识产权的核、排他性、有效性;同时弱化了时效性。

  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资质。 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无使用,而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的有效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式分别申请高新资质。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1)专利有效性证明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弱化。从时效性改为次数,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