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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开展生态环保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9-2-23 3:29: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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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9月18日讯 据中国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保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7月,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要抓紧开展生态保规、规章、司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中央、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为落实有关要求,国务院决定开展生态保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生态相关行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以来、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以及生态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

  《通知》提出,清理工作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相关法律、行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相关法律、行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健全生态体系。7月,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保律制度。为落实上述相关要求,做好生态保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生态相关行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以来、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以及生态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

  清理工作“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报同级人民决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规存在不利于生态的有关,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对于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释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对于涉及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需要全国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应报请国务院依法提出相关议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相关法律、行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有关生态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相关法律、行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要及时将本级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生态部、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对法律、行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送国务院,并抄送生态部、司法部。生态部、司法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生态部、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