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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8-10-7 19:59:3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的国家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村村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失去土地后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的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的土地上正处于生长期的青苗不能正常收获而造成的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者等损失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道、水井、农用配电室、地上地下管线及林木等附着在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地上附着补偿费就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栽花、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毕比·琼斯助费的标准。

  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6、依照现在行法律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工,尚不能足以支付因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达到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制定并公布各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十二)完善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农民生活水平不因而降低。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十三)妥善安置被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应当将因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按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偿按当地人民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这样,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农民利益,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农民的生活,被农民的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被征收人的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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