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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教师招聘中常见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小汇总(1

※发布时间:2018-8-28 6:42: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放鞭炮教育法律法规在这两年的教师招聘中基本已经成了必考点,从趋势来看不仅仅是考教育法律法规的原条例了,还增加了法源问题。下面,中公教师就带各位一起来看看常见的考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义务关系的确立,如因委托培养合同的签订产生了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和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如学校与企业间的委托培养学生因原委托企业破产而改变委托方。

  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如任命校长、给予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机关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显然,行为会导致一系列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如儿童达到接受义务教育年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等,也会导致一系列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联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与义务的桥梁。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被人们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这种客体的人无代价地占有。(3)必须具有可控性,可以被需要这种客体的人从一定目的出发而占有或利用。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表现出的各种活动。它包括作为和,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辍学行为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而享有的和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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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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