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福州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省、市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和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教师〔2017〕8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认真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推进依教,办民满意的教育。
2.推进中小学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强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统筹管理,核定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完善编制管理机制,改进岗位管理办法。
3.突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体制机制障碍,深化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盘活师资资源,优化师资配置,积极化师队伍结构性矛盾。
4.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探索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竞争性用人机制,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统筹兼顾,均衡配置。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优秀校长和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推进教育公平。
——综合,配套联动。把“县管校聘”管理体制与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职称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等协同配套、联动实施,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提升基础教育治理现代化水平。
——以人为本,稳中求进。抓好试点,稳步推进,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充分尊重基层学校意见,切实教师权益,努力调动广大校长和教师工作积极性,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福州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一)完善编制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编制标准适时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将机构编制部门按校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统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城镇化进程和高考综合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学生生源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教职工编制可互补余缺。积极推动中小学、幼儿园的事业编制管理创新,对幼儿园新进教师可探索实行“人员总量控制”管理。要进一步盘活编制存量,在事业编制使用上适当向中小学倾斜。
(二)妥善解决人员紧缺问题。探索建立跨层次、跨行业、跨部门的编制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多渠道补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编制,教育教学正常需求。要全面清理中小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学科结构性缺员,随迁子女剧增或增班增生等因素造成编制紧缺等问题,可参照《福州市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暂行)》(榕教人【2018】29号)文件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的办决,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因重病、生育、脱产培训等临时(一学期内)缺员可聘临时顶岗教师,按60元/节的标准发放,由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改进岗位管理办法。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本区域中小学校编制总量,对县域内中小学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
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学校编制变化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要求,以及教育教学质量水平,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等工作需要,可及时科学合理地调整岗位数量。落实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 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占核准岗位数直接聘任相应等级起始级的政策。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行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结合。
(四)加强教师资源统筹使用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教师资源配置等管理职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岗位总量内,细化各校岗位结构比例,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职数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应向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校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或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解聘等情况下空出的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应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整使用,特别是要优先满足校长和教师交流工作需要,交流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的细分等级可以保留。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县(市、区)要根据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乡、校际间教师合理流动,盘活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用部分中、高级教师岗位竞聘的方式,重点组织、引导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县域内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校长教师每学年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六)完善中小学校按岗聘用制度。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科学制定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结构,依法依规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校内竞聘、片区竞聘、跨片区竞聘等多种形式竞争上岗和组织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建立勤罚懒、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激发教师工作活力。教师可以在学校内、片区内竞聘上岗,也可跨片区校竞聘上岗。跨片区(跨校)竞聘岗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对于校内竞聘、跨片区(跨校)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工作岗位。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励性绩效工资。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续聘。
(七)强化聘期考核和结果运用。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聘期考核重点突出师德表现、工作绩效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职责的匹配度,强化课时量在聘期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将课时量标准纳入每个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目标任务,加强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
各县(市)区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闽教人〔2014〕22号)文件,认订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后管理实施意见,加强基层学校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管理工作。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以及续订合同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中工作表现和业绩优秀的教师允许越级竞聘。聘期考核合格,作为续聘、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聘期考核基本合格人员,不能作为下一聘期职务晋升和表彰励的推荐人选,是否续聘视具体情况确定;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当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评优评先,并予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直至解聘。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逐步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教育,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待岗期超过12个月仍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学校可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
(一)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的意义和作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队伍统筹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实践探索,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抓好试点,稳步推进。按照“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步骤,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2018年起,福州市长乐区、闽侯县和福州市属中小学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措,扩大范围,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市中小学校全面建立“县管校聘”管理制度。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的宣传工作,正确的导向,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和广大教职工的认同和支持,营造推进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举措,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先期研判,做好预案。
(四)规范程序,权益。“县管校聘”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公开科学规范运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人事现象产生。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职工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渠道。对学校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予以查处。
(五)加强督查,确保有序推进。将“县管校聘”管理工作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等综合督政评估范围,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区要将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教师权益,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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