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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 向老百姓征求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8-7-8 13:28: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台海网9月14日讯 据福州日报报道,近日,针对地铁建设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福州市庄严承诺:1号线号线号线年内完成工可评审。

  这是对事关百姓利益的积极回应,也是传承“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传统,一点、快一点推进工作的有力安排。

  而就在今天,老百姓们关心的《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也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这是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涉及票价、运行时间、携带物品种类、地铁建设的交通疏导、违规罚款等等大家关心的内容!

  我家离单位较远,不得不每天开车上班。修地铁以后,上班的难走多了,这里围那里堵。希望有关部门制定预案,避免修地铁增加城市拥堵。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通行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五百米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更新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且不得影响已设置的道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和交通状态屏等相关交通设施。

  11日晚那场大雨,让我最担心的就是地铁施工现场会不会进水。现在地铁要加快建设,要进度也要有质量,才能确保日后安全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安装)、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我关注的是地铁上能不能吃东西的问题。据我所知,目前的倾向是地铁车厢里不能吃东西,我赞同这个。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

  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相提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擅自调整票价或者变相提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优惠乘车证件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携带爆炸性、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以及除执行公务外的、管制刀具等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机关以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公示。

  乘客乘车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遵守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公共卫生。

  违反本,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对不服从劝阻、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行为,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予以劝阻、;对不服从劝阻、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市容和卫生有关依法予以处罚。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爆、防汛、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视频等器材和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新,保障其正常使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乘客告知上述器材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方式,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乘客应急救援意识。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技术和监测措施,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等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防汛、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等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导致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警。

  (二)损坏、、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设施设备等;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五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摆摊设点,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和高架线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妨碍相关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相关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期待又有很多线日前,登录福州市常委会网站()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或将意见传真或者寄至福州市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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