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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湿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7 18:09:5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认真落实市委、市关于湿地资源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当前推进湿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湿地是野生动植物和人类最重要的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休闲观光等功能。认真做好湿地工作,是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抓手,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滁州的保障。各县(市、区)湿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湿地资源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县(市、区)湿地主管部门要结合日、湿地日等活动,通过网络宣传、悬挂宣传、设立宣传展板、发放册及湿地保规等方式,深入社区和中小学校开展宣教活动。提高广大群众依法湿地资源、生态的意识,营造认识湿地、走进湿地、湿地的社会氛围。

  根据《安徽省湿地条例》、《安徽省湿地修复制度方案》、《滁州市湿地修复制度方案》等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规划。2018年3月市办已印发《滁州市湿地规划(2017-2030年)》(滁政办秘﹝2018﹞29号),各县(市、区)要根据该规划,结合本区域湿地资源现状,扎实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出台县级湿地规划,并在每月25日前填报规划编制工作台账。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滁州市湿地规划(2017-2030年)》及《滁州市湿地修复制度方案》文件,结合各地实际,分解湿地公园建设、设立重要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率等目标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方案报送市林业局,同时按照年度方案实施本区域湿地工作,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湿地工作总结报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湿地资源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损的,按照“谁、谁修复”的原则,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确保湿地“零净损失”,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应积极组织技术、湿地区和湿地公园等管理人员参加各类湿地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等培训,提高湿地管理与建设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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