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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8-6-7 11:21: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乡(镇)人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提请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二) 违反第十一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