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办《意见》和全国常委会《决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根据《意见》,在《实施办法》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律硕士、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这样,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同时,遵循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确保各项举措能落实的思,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第22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这一一直有效。
为从源头上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终身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和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机制,以及修改后《律》《公》等的,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考试方式上,《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同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在考试内容上,明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意见》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新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取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法律、妨害司法、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加强了对取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