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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终审宣判性质组织案15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4-6 4:34: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法制网徐州2月6日电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罗莎莎 今天下午14时30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法院依法对陶磊、陶帅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年12月29日,睢宁县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磊犯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军事设施罪、故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陶帅犯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故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陶磊、陶帅等1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徐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上诉人陶磊、陶帅先后聚集刘化迎及赵允增、邓世军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积累。2010年开始,陶磊、陶帅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又先后聚集浩、刘升起、旋、郭端永、王磊、张震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浩、旋、刘升起、赵允增为,刘化迎、王磊、郭端永、张震等人为一般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明确分工、制定纪律,在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非法采矿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交易、非法采矿、军事设施、故意及违法拆迁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其中,违规建设商铺及住房4万余平方米,价值4000余万元;非法开采矿石18万余吨,价值510余万元。陶磊、陶帅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发放工资、福利、高档消费、旅游以及提供作案经费、购买作案工具等,并在组织受伤后提供医疗费和经济补偿,在组织涉嫌违法犯罪时,为组织摆平,寻求非法,以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该组织以、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争抢建筑工程或土地、违法拆迁、违规开发房地产、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群众,称霸一方。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及生态恶化。上述行为,严重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和生态,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关键词:黑帮法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