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的,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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