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资源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是有利于理顺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此次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并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
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开采利用效率低、消耗总量大、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此次进一步规范了征税品目,完善了征税政策,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扩大征税范围,在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全国,并授权地方对森林、草场、滩涂等,凡具备征税条件的可国务院批准后征收资源税。上述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资源的意识。
四是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根据深化财税体制的总体要求,资源税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
五是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行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试点。此次推广到所有矿产品,与之前实施的相关品目实现了并轨,统一规范了资源税征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调控经济的作用,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资源税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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