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宁教基〔2015〕58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决定,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扩大我区学前教育资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平原则。全面、准确公开学前教育儿童资助政策,公平确定资助对象,及时面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二)科学严格管理原则。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数据库,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前儿童按时足额资助。
(三)统筹兼顾原则。既要落实好资助政策,又要充分调动社会捐资助学积极性,既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应助尽助,也要考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及时资助。
(四)突出重点原则。以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和残疾儿童为主要资助对象,同时,进一步提高对南部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资助比例。
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实行以投入为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慈善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的制度。
在总结开展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资助范围扩大到全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当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年满四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
幼儿园学前二年教育助学金,按每月100元/人(一年按10个月计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的补助。
山区10个市、县(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按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总人数40%的比例控制资助名额;川区15个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所属按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总人数20%的比例控制资助名额。各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实际确定所属幼儿园的资助名额。
受助儿童保教费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和山区按9:1的比例承担;自治区财政和川区按5:5的比例承担。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分担比例,切实落实应由本地区承担的预算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幼儿园要建立完善并落实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保教费及提供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等制度。
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科学谋划、积极推进,全面落实“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真正把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列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切实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审批,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各幼儿园要认真组织家长申请,严格审查资助对象,建立资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妥善保管资助档案资料,主动接受上级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管理,严格资助程序。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所属幼儿园学前教育在园人数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资助程序,做到阳光透明。确定受助对象后,要在校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后,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给予资助。
(四)严格责任,健全档案资料。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儿童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五)加强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举报电话,加强对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对虚报人数、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各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幼儿园使用资助经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政策贯彻落实、确保发放到受助儿童监护人的银行卡中。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多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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