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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及法律意见书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发布时间:2017-9-9 12:31: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我们协会在去年发布的问答七里面对这个有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里面应当具有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投相关的字样,这是名称和经营范围都需要的一个内容。如果涉及到股权,可能有一些更个性的,例如有股权和创投的字样,或者是企业管理咨询这样的字样。出发点是避免我们这个行业要对其他的,比如P2P、民间借贷投行业务的利益冲突。主要还是专营化的要求,不能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既然我们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我们不希望还去兼职一些无关的业务。

  2、名称是否必须包含“私募”字样?名称含“投资咨询”、“产业投资”等是否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

  不是必须含有私募,这是一个鼓励性的要求而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我们专业化的要求,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进行管理人登记。对于“产业投资”如果你涉及到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咨询”确实存在一定争议,对它如何认识我们下来要统一一下给大家一个答复。

  3、根据最新《公告》要求,备案的第一只基金产品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对于2015年2月5号前已登记机构,经营范围与名称不符合要求是否一定要整改后才可以审核通过?

  我们这个行业差异化很大,而且我们不是行政许可没有强制资本金的要求。但是目前我们系统,如果你的实缴资本为零,我们会做特别的对外提示。到时候我们会请律师事务所对尽职调查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尽职调查。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维持经营的人员、资本金,营业场所。对于实缴比例,如果低于25%或者实缴金额低于100万的,我们都会进行公示。

  5、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经营年限的要求?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没有经营年限要求,根据我们国家目前情况和地方的税收引导,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但是不是说不一致我们就不给登记。

  代表人、主要控股人变更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我们协会经过审慎认定认为需要提交的,我们协会也会主动要求。

  如果是在我们登记办系统已经具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我们整改的时限是在2016年12月31号之前。但如果是新增加的高管人员,那必须符合4号文里面关于资质的要求。如果不是合规风控负责人和代表人不是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已经登记管理人现存的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影响产品备案。只要求在12月31号之前进行整改。

  8、如何确认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查实准确、真实?主要管理基金类型是否可全选?管理各类基金是否需满足一定条件?

  登记申请材料需要律师提交法律及意见书进行确认,包括尽职调查。主要管理基金类型可以全选。各类型基金的调整我们不做条件性的要求,但是对于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都需要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人的年度登记事项按我们的要求是应该在一月份关闭的,但是考虑到公布,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是一直在的,因此可以利用年度更新变更已登记完成的信息,但是要年度更新一次上传完所需要的材料。

  双GP都需要登记,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可能双GP情况下还是一个管理人,那么就在这个管理人下家进行备案。如果是双管理人的话,目前我们的系统考虑到统计的问题,我们还是要求基金备在一个管理人下家,你需要说明这个基金还存在另一个管理人。目前我们的登记备案系统还在三期的开发当中,我们会考虑把双管理人在公示的情况下进行更多的完善,目前还是由一个管理人进行私募基金的备案。

  外商独资企业在我们登记备案系统开始之前对于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完全已经是了,外商企业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但是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我们在公开市场、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买卖,我们还是执行我们国家在2002年加入WTO的,外资的比例不得低于49%,因为去年我们在对外的谈话,我们对外做的一些承诺,我相信中国证监会已经再根据相关承诺制定落地的。到时候我们会配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相应的登记备案的手续。

  实际上这是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的一部分,这个首先需要大家如实进行填报,第二律师事务所要如实进行尽职调查。但如果发现像易租宝这样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核对和询问,并评估相应的情况。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我们进行的是全口径的登记备案。这个要进行备案,进行管理人的登记。如果是被注销的机构是不是能重新登记。如果是符合我们协会要求的机构,我们协会依然大门是敞开的。

  只要符合你的业务范围备案产品即可。大家有一个疑惑是5月1号之前大家是完成备案还是提交备案。我们设计的初衷是要求大家完成备案,但是从执行的情况看,大量机构的法律意见书仍然不符合要求,我们会考虑大家的实际情况做一个务实的安排。到时候我们会在实际的问答里面做灵活的安排,可以考虑提交为准。

  实际控制人一般是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这个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我们登记备案系统,我们要求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到以下之一,第一个,自然人;第二个,国资控股的企业和集体企业;第三个,受国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机构。

  根据基金法,公募是一个需要强监管、高门槛的行政许可。之前的法律意见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终的核准权和审批权在证监会。但私募也需要法律意见书,目前社会的诚信情况不理想,律师进行恰当的尽职调查是需要的,也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不是一纸形式的东西,是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的法律背书。这是可以明确的。

  这个各自安排,你们的尽职调查包括看你具体适用哪一个重大事项的要求(5月1号、8月1号等等),甚至有些机构会自动放弃,这个不做。

  这个刚才讲过了,视具体情况对2月5号之前登记的机构灵活处理。但是应该以提交法律意见书作为一个前提条件。

  26、已完成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是否必须完成对名称及董监高的整改?提交法律意见书时是否必须整改完毕,还是提交承诺即可?按问答的要求,只是要求整改,未给出整改期限?

  对代表人的要求是在今年的十二月发布的,法律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我们也督促没有资格的代表人尽快的取得资格。

  28、法律意见书是否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公司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则会出现与协会公告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遇到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等机构提交了相关变更资料后在依据变更后情况发表意见?

  一定是这样的。要做一些行政上的安排,可以通过行业更新,以调整填报事项,如果不符合要求要尽快更改,这样就可以一致了。

  现在部分工商局出了临时性措施,中国的现实情况如此,我们也希望尽快和工商协调,协会权限所在,指挥不了工商部门,但是我们针对各地方工商登记所出现的问题,和主要地区的工商部门包括金融办在协商,寻找一条合规、有堵有疏的道。这是一个过程,希望大家理解。

  32、5月1日前提交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五月一日协会没有通过备案,是否将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以致造成私募基金合同违约,产品设立失败?

  《办法》中明确的了私募基金应当进行托管,无托管的应该在合同中列明基金安全、财产安全的机制。

  高管资格和私募基金产品目前是不挂钩的。是可以进行备案的,但还是要符合《办法》,第一要披露,第二要在12月31号前。

  《公告》只涉及高管,没有提及一般员工。但是不代表对一般员工没有。协会正在研发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对资格和人员诚信情况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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